马 莹 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实践

2011-11-03 15:12 访问量:291 [ 字号: ]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一、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008年10月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其中,除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外,其他章节都涉及生鲜乳。

  《条例》第15条和16条奶畜养殖者三项责任:一是采取措施确保奶畜符合健康标准并接受强制免疫;二是要及时报告奶畜染疫或疑似染疫情况并采取隔离等防止疫病扩散的措施;三是应当及时处理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和废弃物。

  第20条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条件要符合规划布局、收购场所、保鲜运输设备、检测设备、人员、保障制度等六项要求;许可机关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许可有效期为2年。

  第31条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

  1.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2.指导和监督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和布局;3.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4.定期检测奶畜的健康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5.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6.会同工商总局制定并公布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7.制定生鲜乳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 8.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9.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10.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与其他部门相互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11.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12.建立生鲜乳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并及时提供给中国银行;13.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1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1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16.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17.查处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三、《生乳》国家标准解读

  所谓生乳,即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作生乳。

  1.依据法规标准思路有所调整

  《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新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与奶业生产高度相关。如果蛋白质指标沿用原来推荐使用的2.95%,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低于2.95%的牛奶被禁止收购,而且必须销毁。这就意味着,这些牛奶从健康奶牛乳房中挤下来就是违法产品,奶农和乳品加工企业都是潜在的违法生产者。奶农养牛不仅不赚钱,还要花钱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生鲜乳,这对奶农是不公平的。新标准把蛋白质含量从平均值2.95%调整为最低限2.8%,既遵循了国家法律的要求,也考虑了我国奶业生产实际和广大奶农的根本利益。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生乳》国标是准入门槛,最低标准;2.《生乳》国标不是生乳收购标准;3.《生乳》国标执行主体是奶农(养殖者);4. 《生乳》国标是《生鲜乳收购合同》的基础。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践

  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只发证,不监管;2.不会管,不敢管;3.管不实,管不严。监管工作实践内容: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实施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

  五、奶牛养殖扶持政策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区)建设;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奶牛良种补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补贴;奶站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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