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专家:还田是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根本出路

2016-11-16 09:23 荷斯坦奶农俱乐部网 访问量:2102 [ 字号: ]

当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普遍存在两大误解,误解一:粪肥还田是排污。其实,合法合规的粪肥还田与排污有本质区别。依照法律规定,粪便和废水天生不是污染物,只要满足无害化和不超量两个条件就是还田而非排污。误解二:禁养区就是无养殖区、无畜禽区。其实禁养区只是个简称,其含义是: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规模标准养殖场所的区域,并非无畜禽区,这是环保部专家在“2016首届牛粪资源化利用国际论坛”上提到的。专家进一步提到,畜禽场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一是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二是实现粪肥高效高增值的还田利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两大误解:粪肥还田是排污,“禁养区”=“无畜禽区”


常见误解一:粪肥还田=排污

目前一个普遍的说法是“将粪污排到田里”,容易引发粪肥还田就是向环境排污的误解。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施于农田并不超过土地养分需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即属于粪肥还田,而不是向环境排污。

 

依法,粪肥和废水天生不是污染物。当年大粪都是凭票供应,是资源就不会被浪费。

 

养殖场粪便处理的根本出路是通过还田利用还原其资源的本来属性。

难忘当年的大粪票

 

常见误解二:“禁养区”=“无畜禽区”

其实“禁养区”来源于中国式的缩写或简称。依法,其本来含义是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规模标准养殖场所的区域,即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区,并非“无畜禽区”。


奶牛场的基本环保要求:选址合法、手续齐备、设施齐全、排放达标或利用合规。

 

《环境保护法》(2014)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利用合规,即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二十条,排放达标,即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粪肥处理的终极目的:实现高效还田利用,保障农牧业绿色发展

养殖场粪便处理的目的是推动畜牧业实现由污染治理型向资源利用型、从种养分离型向种养结合型、从产品提供型向生态建设型的三个历史性转变。

 

实现绿色发展途径:多途利用、种养结合、争取支持、提高效益。
化“环保之危”为“发展之机”具体方式:拓宽利用渠道,增加综合效益;区域统筹计划,提高保障计划;强化种养结合,开展复合经营;配齐设施配备,夯实硬件基础;带动农民参与,降低利用成本;改善区域生态,争取政府支持。

 

把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现绿色发展

多途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种养结合、就地就近: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扶持配套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有机肥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用电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沼气发电: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协议奖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扶持养殖户: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如何引导农民参与?

方向:探索建立以“用”为核心、“治、用、保”有机结合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做法:政府组织,企业牵头,农户参与,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让农民在利用的过程中受益,在受益的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让农民分享环境保护的红利,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愿景:农民获益、企业赢利、政府省力,变政府的环保为农民自己的环保,逐步构建基于环保利益分享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

本文链接:http://www.dairyfarmer.com.cn/kxyn_zjft/2016-11-16/19156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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