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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书敏 进境精液或胚胎的检疫程序
2012-03-05 14:43 访问量:128 | [ 字号:大 中 小 ] |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动检处
(一)登记备案
进境精液或胚胎的使用、存放单位,在办理检疫审批前,应在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二)检疫审批 进境精液、胚胎需由货物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复审。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境一批精液或胚胎。
(三)境外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的措施有两种:1、国家质检总局选派兽医人员赴输出国进行产地检疫;2、对输出精液、胚胎的人工授精中心或胚胎移植中心或农场,实行注册登记,对已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人工授精中心定期进行考核。
(四)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30天分别向入境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 【详细】